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校公司产品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校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分配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执行和管理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定
第三条制(修)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权限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高等职业院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定与调整权在学校。因此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结构、各知识模块比例、选修课与必修课比例等)的权利。
2.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各院系(部)有制(修)订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利。
3.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初审工作。
4.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工作。
5.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权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教学校领导)。
第四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2.以能力为本位,注重素质教育,构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
3.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构建以实践教学为重点的教学体系。
4.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5.从本校实际出发,培育城建专业特色。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
2.招生对象与学制。
3.职业岗位群及职业能力。
4.毕业标准。
5.课程体系的开发设计。
6.专业教学计划进程安排。
7.学年学期教学活动安排。
8.课程学时分配及教学周安排。
9.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情况表。
第六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结构、各课程模块学时比例等)讨论稿。
2.各院系(部)对该讨论稿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教务处。
3.教务处提交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修改稿),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主管董事长批准。
4.学校下发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执行稿)至各个教学院系(部)。
5.各院系(部)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在广泛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专业负责人写出《**专业市场人才需求与专业分析调研报告》并按照学校《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的要求,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经专业教研室和院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协调与初审。
7.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经主任委员(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8.教务处将审批后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汇编成册并印发给有关教学部门执行。
第七条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
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员工),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及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随意变更。如院系(部)确需对人才培养方案做出变更的,则院系(部)、院系(部)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程序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同一届员工),但如确需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人才培养方案时,由有关院系(部)及专业教研室提出申请及相应的论证,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主管董事长审批。
3.对有较大变动的,教务处应提交主管董事长,并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4.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主管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执行后,即成为培养相应一届员工的法规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案(课件)、课程标准、教材、教师,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编号、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学校规定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基本教学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相应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正常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每学期末,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全校各专业下学期的执行计划,并报主管董事长审批后,作为编制教学任务书的根本依据。
第十二条教务处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书中相应内容,经专业负责人、系主任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教务处。
第十三条每学期末,教务处将组织课表的编排并发到各教学单位。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校历、课程课程标准安排教学进度,拟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案(课件),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教研室(或系)主任审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