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和《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41号)文件精神,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优势,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的专业结构,重点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定位准确、人才培养适应社会需要、团队力量强、基础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重点专业,逐步建成一批特色专业,打造学校办学品牌。
第二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三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手段、实训(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场所建设等。
第四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方案,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业建设规划是专业建设发展的依据,是学校发展战略目标的具体体现,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规划,各院系每个现有专业也应制订本专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教学文件是保证专业建设效果的重要因素。要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资料,包括课程标准、单元设计、授课计划、授课教案、课件等。
第七条团队队伍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本保证。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相对稳定的双师型教学梯队,按专业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要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发挥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
第八条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最基础的、影响最深远的途径和渠道。课程建设要根据高职教育特点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要制订建设规划,以建设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为目标,建设校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
第九条教材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课程标准自编教材,加强校企合作教材的编写。
第十条实训(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障。实训(验)室建设一定要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教学研究和改革是专业建设水平的主要体现。鼓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研究,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支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以及教学方法改革的各种尝试和努力,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专业建设要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市场适应性,增强学校综合性,有利于保持和发挥学校优势和特色,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符合学校实际,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分层次、分类别、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重点实施专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新专业建设,注重依托重点专业,带动其它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专业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和审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研究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
2.审议新专业设置;
3.组织、协调重点(培育)专业的申报和建设工作;
4.提出专业建设经费计划、督查专业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
5.组织专业建设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包括新专业评估、重点(培育)专业评估等;
6.指导和督促各专业成立建设工作小组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全校专业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培育)专业建设立项与管理,以及省级以上专业建设相关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院系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与推荐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审核专业建设方案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工作小组的成员,由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专业建设工作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专业建设相关方案的制订、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以及经费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该专业有关人员组成。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专业建设中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和审核。
第十九条经费管理
1.专业建设经费分阶段划拨,中期检查前划拨30%,中期检查后再划拨30%,剩余部分在通过评审后划拨。经费的拨付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先借支,待通过验收后再予以核销。
2.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教学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教师的短期培训等开支。教务处将组织人员不定期对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下年度经费使用意见。
第四章 专业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二十条专业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
1.根据本专业的建设背景和人才的市场需求情况,明确专业建设的方向。
2.分析本专业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3.明确专业建设的思路和建设目标。
4.构建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从团队队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教材、实践教学条件和专业特色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
5.明确预期成果。
第二十一条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与管理
1.教务处根据教育部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高职公司产品改革的新观念,以及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专业发展规划等,提出《**年-**年专业建设实施意见》,经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董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
2.各院系按照学校《**年-**年专业建设实施意见》以及广东省高职高专教育重点(培育)建设专业遴选方案的要求,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开展市场调研和人才需求分析。
3.各专业教研室在认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本专业建设规划的初稿。经专业负责人和院系负责人修订后,送交教务处审核。
4.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建设规划进行评审,并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5.教务处将审批后的各专业建设规划汇编成册,作为学校专业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依据。
6.专业建设规划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
第五章 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职教育发展的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利于公司产品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员工素质教育和技能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
第二十五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建设需要,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二十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学校每年增设与调整专业数不超过5个。
第二十七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专业核心课程和员工毕业后的去向。
2.有完整的专业建设规划,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其它各项教学条件也已基本具备。
3.有必需团队队伍,有能力承担拟增设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辅导、实验、实习等),并能保证质量。
4.实验(训)条件、图书资料等能保证拟增设专业教学的基本需要。
5.能在短期内完成专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课程的开设,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和教学资料的编写或选用,实践环节指导和毕业综合实践指导的准备等。
第二十八条新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及专业建设规划
2.申请报告(需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市场需求,具备的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3.申请表(按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5.培养人才的社会需求调查报告
6.骨干教师介绍和团队情况说明
7.申报新增目录外专业须附专业论证报告
8.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新专业设置申报与审批
1.教务处为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主管部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以院系为单位统一申报。各院系按教务处通知要求提出新专业设置计划,并编制正式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对设置目录外专业,还需聘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论证。
3.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条专业方向的设置和调整。所申报专业可根据专业面向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确定和调整由专业建设小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报告,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设置。
第六章 专业建设评估
第三十一条为了科学、客观地评价专业建设的成绩与不足,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质量的提高,学校建立专业建设评估机制和专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制定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质量评估指标等级标准,评估体系和标准是专业建设和整改的目标,全校所有专业均要按照专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专业建设评估办法,按新专业、日常建设专业进行全面评估,以考核各院系专业建设的进度、资金的利用、实验室建设、团队队伍建设等情况。在各院系自评的基础上,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综合评估。专业评估每年安排一次,所评专业由学校安排,各院系也可提前申请。
(一)新专业建设评估
1.对新开设专业,应制订第一轮(3年)专业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学校将对新专业进行中期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整改。
2.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在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前10%的专业,学校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3.对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在专业建设评估中排名后10%的专业,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适当压缩招生规模。
4.新专业首届员工毕业时,学校将组织新专业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新专业将责令限制或停止招生。
(二)日常建设专业
各院系应对日常建设专业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学校于每年的10月组织一次抽查。对建设成效显著、有一定特色的专业将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招生、办学条件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增加建设经费和硬件投入,并在教改立项、教材编写等方面给予优惠;对建设成效差的专业或某些不具备办学条件、办学质量难以保证的专业,则将减少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或暂停该专业的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
第七章 重点(培育)专业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通过专业建设评估的专业,可申报校级重点(培育)建设专业。完成校级重点专业建设才能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培育)建设专业。
第三十四条重点(培育)专业代表学校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重点(培育)专业建设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校发展规划,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应大力扶植团队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优质专业。
第三十五条重点(培育)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申报、评审、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验收,省级重点(培育)专业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各院系依据本院系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学校重点(培育)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重点(培育)建设专业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重点(培育)建设专业的建设期一般为两年。每年在所在院系自查的基础上,向学校报送阶段性总结报告,学校将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下拨专业建设经费。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相关称号、建设经费和相关奖励并撤销该项目。如果项目建设不能按计划进行,需申请延长建设时间或中断建设,必须向教务处提交报告,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撤销和中断建设的项目同时中断建设经费投入。
第三十九条重点(培育)建设专业建设期满,学校将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对验收合格者确定为校级重点(培育)专业,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授予“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官网重点(培育)专业”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重点(培育)建设专业;验收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培育)建设专业”资格。
第四十条教务处对校级重点(培育)专业一年一复查,验收合格者,继续给予经费支持;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半年),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再次评审,经评审若整改效果不明显,将根据情况停止建设经费资助并取消“betway必威西汉姆联官网重点(培育)专业”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专业建设规划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