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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2015-05-26 09: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公司产品质量,加强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倡导诚信,加强对员工学习能力、英语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职业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培养,使公司的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和考风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既是对员工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活动的检验,反映员工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考试工作是教学运行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考试工作坚持“真实、公平、诚信、严格”的原则进行,在提倡诚实、守信、自尊、自信和自爱,引导员工正确对待考试的同时,积极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学期考核。凡本校在籍的员工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考试工作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未经教务处安排或备案的各种考核,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条集中考试前,各教学单位要召开有全体教师、辅导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考前动员大会,宣讲考试要求,布置考试任务。

集团成立由各行政管理部门、督导室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巡考组,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检查督促监考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巡考结束,须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

第七条各院系(部)的领导要亲自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在集中考试前要召开以下“三会”传达和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责和纪律要求:

1.院、系(部)负责人(含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会议:结合本院、系(部)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有关监考人员会:研究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命题、监考、试卷的评阅和成绩的评定与管理等;

3.员工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培养员工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格和作风。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员工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教育员工必须要讲诚信,遵循做人的基本原则;教育员工考试不及格是学习成绩好坏的问题,而考试作弊是没有诚信的表现,二者有着本质区别;教育员工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八条任意选修课和考查科目的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随堂考查,命题卷须经所在教研室主任签字同意,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科目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表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公布。

第九条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监考实行主、辅监考教师负责制。监考教师在全校专兼职教师中选派。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十条考试时间依据当学期校历安排来确定。

第十一条考试日程原则上每日上午、下午各安排两个时段,每个时段各100分钟。笔试时间为100分钟;口试时间为30分钟,准备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技能测试原则上安排在100分钟内完成,但各院系可根据专业技能要求,进行适当灵活安排。

第十二条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按照以行政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单人单桌的原则安排考场。

第十四条所有考试和考场都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人员负责监考。30-8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或以上监考。

第十五条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教务处和各院系(部)根据考试课程管理权限和考试安排情况,分别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考试安排表),明确其监考任务。

第十六条教务处和各院系(部)的领导均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员工考试情况。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本校《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员工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教务处和院、系(部)均应重视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试题或试卷用纸以及印制格式要按教务处的统一规定执行,其操作过程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按本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员工,由任课教师按规定封卷,交课程所在系(部)统一收齐、经系统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各院系(部)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员工答卷、教师出题和阅卷情况。

第四章 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命题

1.命题原则:考试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但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标准为依据,重点考察员工掌握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专业技能操作的能力,命题要科学、严谨和规范,注重对员工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实操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2.命题对象: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必须有考试试卷,每门课程的考试至少应有A、B两套试题。公共必修课(含“两课”课程、公共外语课、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均应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其他课程各院系、部依据该课程的课程标准命题。

3.命题要求

(1)覆盖面广:考试命题内容覆盖应不少于课程标准规定内容的80%。

(2)结构合理:考试命题要突出教学重点,在难易度上形成一定的梯次,主客观题搭配合理。

(3)题型多样:闭卷考试试题类型原则上不得少于4种。

4.命题规范:

(1)试卷格式按学校统一的格式要求(见附件)执行。

(2)A、B两套试卷中内容相同的题目不得超过30%,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3)命题卷应于考试前三周完成,经校对无误后连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填制《试卷印制审批单》交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集中送交(含电子版)教务处统一制卷。

第二十四条试卷评阅

试卷评阅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按照标准答案,公正、公平、科学地评阅试卷。试卷评阅的要求:

1.所有课程的考核(包括实验课等)均实行百分制计分。

2.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试卷上的每个小题均应有评阅标志及得分或扣分记录,每份试卷的评阅标志必须统一(扣分和得分不得同时混合使用)。每类试题得分均要填至卷首,总分相加应准确无误。卷面评分凡有修改之处须有阅卷教师的签名。

3.试卷批改应于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完成。任课教师阅卷结束后应将成绩填入《员工成绩考核登记表》,不及格的成绩应用红笔登记。该表中应至少包括平时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试卷应按学号顺序排列整齐后及时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应在学期结束前五天内完成成绩录入工作。经教务处审核后,打印《员工成绩通知单》。

4.试卷批阅结束后,阅卷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不及格)成绩一般不得超过20%。教师应通过对试卷评阅,收集、分析员工学习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在今后教学中应采取的相应对策。

5.成绩一旦上报后任何人无权更改。员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的一周内,书面向系提出申请,具体操作过程按《考试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试卷装订

1.教师将批阅过的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列整齐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协助任课教师用学校统一发放的试卷封面将试卷装订成册;并在试卷封面上各栏目信息填写工整、详尽。

2.其他形式的试卷(如:美术作品、电子作业及实物等)可采用照片或统一刻录光盘的形式保存,但封袋也必须按统一试卷封面的要求填写完整。

3.考试试卷(空白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质量分析表等按年级、学期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试卷保管

试卷应妥善保管,试卷的保存年限为员工毕业后三年。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八条凡认定为旷考者,或认定为作弊者,该门课程总成绩均以零分记,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九条重修、缓考、免修的成绩按本校《员工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实习见习、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要采取校内考核与校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把校内成绩考核与校外实践考核相结合。原则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50%,期末成绩占50%。

第三十一条考核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凡采用同一份试卷考试的员工,其卷面成绩,原则上优秀(90分及以上)率和不及格率不超过20%,平均成绩在75分左右。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具体要求按《考试命题和试卷评阅工作规范》执行。评定的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员工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三条成绩由系、部公布,教师不得直接向员工公布成绩。员工不得随意向任课教师要求查分,不得向教师询问他人成绩。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职人员均不得应员工的要求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与考试分析工作,并将《员工成绩考核记录册》、《员工考勤记录册》、《成绩报告单》、《考试质量分析表》签名后送交课程所属系(部)教务秘书。各院系(部)教务秘书应组织任课教师在学期结束前5天内完成成绩录入,经教务处审核后,打印员工成绩通知单。同时在网上向员工公布学期考试成绩。

第三十六条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秘书未如期录入等),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第三十七条员工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自己的成绩。员工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系(部)教务秘书、辅导员、学务助理掌握。开展评奖评优等工作必须公布成绩及排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八条试卷及原始成绩等档案由课程所属系(部)负责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三十九条若员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核查试卷的程序如下:

1.员工本人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持员工证向课程所属系(部)的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申请;

2.经系(部)领导批准,可由教务秘书安排核查试卷;

3.经查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则应经系(部)领导签字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修正录入,相关责任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4.对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和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条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员工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无证者不予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四十二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第四十三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第四十四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原则上不能带入考场,已带入的,要关闭电源放入书包统一保管或上交监考人员。如在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则或发现使用上述工具者,按违纪直至作弊处理。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许使用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

第四十五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用手机、网络等传递信息,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严禁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第四十六条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和作弊的,应以监考人员或巡考检查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通过辅导员向本院、系(部)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缓考(因病须持有院医务室证明),系(部)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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