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公司产品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认真执行教学工作规范是考核、评比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和院、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教学文件及管理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学校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每一位教师都必须了解任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明确专业(或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定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规格,优化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析和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特点,努力使人才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体现本校的特色。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主管董事长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院系、部。各院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对毕业生的就业和工作情况、人才市场需求情况、用人单位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查,写出调研报告;然后组织本院、系(部)、部各专业,按专业培养目标拟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经审议修改,由系主任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定并报主管董事长审批。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
2.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修业年限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3.职业岗位技能、主要专业课程设置及其教学内容分析;
4.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及时间分配;
5.教学进程表;
6.必要的说明和统计数据分析。
(五)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组织执行。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是:教务处于每学期第10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任务按专业/方向分解、汇总,编制下学期教学实施计划,向各院、系(部)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书。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部)接到通知后,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专业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将各门课的任课教师、教材选用、排课意见和要求等,填入《教学任务安排表》报教务处。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院系、部各专业教学任务。在确认各院系、部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教务处组织教学秘书、教务员于第18周集中排课。
(六)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每学年修订一次。
(七)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必须把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习和讲解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内容,使员工明确其学习目的。
第四条课程标准
(一)课程标准是落实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要求制订配套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各教研室组织制定,系、部负责审核。
(二)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课程基本信息;
2.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3.课程教学目标和基本要求;
4.课程教学内容和具体要求;
5.教学进程及教学时数分配;
6.考核标准与考核方式方法;
7.主要教学资源要求。主要包括开课教师要求、推荐教材、教学参考书与学习网站、作品等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三、教学过程及管理
第五条确定主讲教师
(一)各院、系(部)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应选派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的专、兼职教师担任主讲。
(二)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应由系、部组织试讲,经集体讲评,由专业教研室审查同意后,才能担任主讲。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学任务:
1.未取得高校教团队格证或岗前培训合格证;
2.难以把握课程基本讲授内容,讲授效果差,且无明显改进;
3.对课程内容未能充分了解,缺乏充分准备。
第六条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认真理解课程标准。
第七条各门课程应有配套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强、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的教材或讲义,并在课前发给员工。教材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负责初选,填写《教材预订计划表》,经院、系(部)审核、教务处审定、主管董事长批准后,列入计划,由采购中心统一订购或印刷。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教师或单位不得私自向员工出售教材、参考书和讲义。
集团鼓励教师自编教材。所编教材经出版社正式出版,并经院、系(部)负责人、教务处审核,主管董事长批准后,可作为教学用书。
第八条备课
(一)教师上课前必须认真备课。作为开课前的准备,应预先了解员工的有关情况,了解员工所学专业的特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本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根据教学进度表和课程标准编制课程单元教学设计。
(二)教师备课,根据课程标准要求,遵循普遍的教学原则,深入钻研教材,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明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根据教材各章节内容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三)单元教学设计的具体要求:
1.以每次课为一个备课单元,以学校“单元教学设计格式”为参考。
2.体现课程标准的要求,能力目标明确、具体、可检验。
3.知识目标明确,突出知识为项目任务服务,为能力培养所用。
4.能力目标中的每项能力,都要有相应的项目、任务进行训练,而不仅仅是案例。
5.项目、任务设计内容具实用性和趣味性,能训练员工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单元教学内容(能力与知识)覆盖面、内容编排结构、教学时间分配合理。
7.教学组织形式设计有利于“知识、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的实施。
8.每次课的设计中有考核,且重点突出职业能力的考核。
9.课后要有简要的小结和分析。
第九条课堂教学
(一)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主讲教师应按课程标准的规定,全面地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注重对员工能力的培养。
(二)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三)主讲教师既要讲好课,又要坚持严格要求员工。要注意把握课堂情绪,认真考勤,大胆管理。要加强对员工学习方法的指导,对本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四)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提出了明确的能力目标和知识目标;
2.以员工为主体(中心),关注学的过程,灵活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有效调动员工学习兴趣,促进员工积极思考与实践;
3.以项目、任务为载体,注重员工的参与,突出对员工能力的培养;
4.将职业道德、职业态度的训导及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贯穿课程教学中;
5.注重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6.课程内容的引入、驱动、示范、展开、讨论、归纳、解决、提高、实训等过程的实施有序,有条不紊;
7.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
8.激发员工创新意识,培养员工创新能力;
9.尊重员工,注重人格培养;了解员工情况,因材施教;
10.语言简炼、生动,普通话标准;
11.有对员工学习效果的考核与记载;
12.教学组织形式合适,课堂气氛活跃、效果明显。
(五)主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课堂。
1.多次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
2.讲课无启发性,课堂气氛沉闷涣散;
3.备课不充分,课堂上经常出现错误;
4.讲课内容不熟练,照本宣科;
5.上课“满堂灌”,员工的职业能力得不到培养。
第十条实践教学
(一)实验、实训、实习教学是对员工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是培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训、实习应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训、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训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实训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部分实训课直接决定员工职业或岗位的基本操作技能,应与职业技能考证辅导、培训课结合进行,通过实操训练环节,帮助员工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实验、实训项目结束,员工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实训报告。凡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根据员工进行实验、实操和完成报告的情况,进行考核。实验、实训考核合格,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计划单列的实训课,应单独进行课程的考核。
(五)实习,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途径,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社会调查)前,指导教师要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场所情况,拟订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下达实习任务书,组织好各种实习活动。实习结束,员工应写出实习(调查)报告,指导教师要做好员工实习成绩的考核。
第十一条课外指导
(一)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员工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指导员工制定自学计划、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员工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二)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教室或教师办公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员工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员工,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员工的需要。
第十二条员工作业(含实验报告,实训、实习报告)
(一)作业布置的情况须在教学进度表上详细说明。对员工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作好文字记载,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二)认真对待员工的作业。对员工按时上交的作业,原则上要全批全改。实验、实操报告、艺术习作等类作业,单元测验答卷,应当全批全改。个别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每次批改量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2。对于员工自行增添的作业,应给予鼓励并尽可能予以批改。
第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培养员工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解决生产技术或社会经济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员工得到职业岗位技能的强化性综合训练。
(二)教师应认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毕业实习前,各专业应制定实习人才培养方案、实习指导书,下达实习任务书,指导教师应安排具体时间对员工进行指导,掌握其进度和动态。同时,激励员工的创新精神,培养员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做到公正、合理,按质评分。各院系、部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制定评分标准。评分时既要考虑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所解决的关键问题,也要考察员工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其创新能力、写作能力、资料查阅能力。
四、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建立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
(一)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一经下达,各院、系(部)和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凡因故需调换任课教师,改变安排,必须由院、系(部)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与有关方面协调、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课。教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一般应在一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在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与有关方面协调安排调课并发出调课通知。
(三)各院、系(部)尽量不安排正在上课的教师出差,不批准正在上课教师一般的事假和休婚假。因特殊情况确需任课教师出差,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院、系(部)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所在院、系(部)安排适当的教师代课。若无法安排适当教师代课,任课教师须和院、系(部)、教务处办理补课手续。出差超过一周以上的,须经院、系(部)负责人同意,报主管董事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和院、系(部)安排补课计划。
(四)未经教务处同意并办理借用教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教室或调换教室上课。
(五)实行有效的教学现场监控,及时发现、记录、处理各种教学事故。各院系、部、教务处、信息设备处、总务处、实训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要职责明确,坚守岗位,参与教学现场指挥,协调相关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坚持常规教学检查制度
(一)开学准备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各院、系(部)通过各教研组对其教学工作(包括教师备课及其各教学环节)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涉及的教学保障环节认真检查落实。
(二)开学教学运行检查。每学期开学后的第2至3周内,教学副董事长会同教务处召开院、系(部)负责人及教务人员会议,听取开学初期教学运行情况的汇报和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研究调整不恰当的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期中教学检查。每学期的第8至11周为全校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教务处组织各院、系(部)实施。检查的方式可灵活多样,主要围绕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估进行。学校于第12周内召开全校教学行政会议,各院、系(部)汇报交流期中教学检查结果及研究改进措施。
(四)期末教学检查。每学期期末最后一周,各院、系(部)召开教学工作汇报会,听取任课教师对本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并根据存在的问题研究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做出本学期的教学工作总结,报教务处。
(五)坚持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听课制度。学校各级教学行政领导必须按月完成听课任务,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
1.听课任务:按《听课制度》执行。
2.听课要求:每次听课要查看任课教师的备课情况,对教师教学和员工学习情况作出评价,填写教务处印制的《课堂教学情况评价表》,于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将该表交所属系、部,校领导直接交院办。听课评议意见整理后由系、部反馈给任课教师。听课量化评价要录入评教系统,评学情况要进行汇总分析。
(六)健全辅导员工作会议制度。各院、系(部)每周或隔周召开一次辅导员会议,分析员工的学习和思想情况,平衡作业负担,及时反馈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严格考试管理
(一)凡公共课和涉及面广的专业基础课,均应统一命题,统一评卷,进行全校性统考。
(二)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难易程度适当,试题内容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都要建立试题库,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三)期末考试每门课程应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但不得雷同。所有试题须经教研室主人审核,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定稿,交教务处择一使用,另一套试卷备用。
(四)试题应在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监印,一律按规定的格式印制。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制卷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教学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意泄漏试题或变相泄题者,一经发现,将作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的主、监考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场纪律,安排员工座位和核查证件,并准时发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严肃考场纪律,发现员工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系、部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主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并于当天送交教务处备查。
(六)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及时认真评卷。所有课程均须于考试、考查后三天内结束评卷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员工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打印《员工成绩报告单》送教学秘书。成绩一经报送,未经教务处同意组织复查,任何人不得更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员工查阅试卷;若发现在出题、改卷中存在严重问题,经员工提出申请,教务处同意,允许员工在教师陪同下查阅试卷。
(七)若员工在考试中舞弊,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并取消其正常补考的资格。
第十七条开展教学质量全过程、多方位评价
(一)个人自评。每个任课教师必须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填写“教师自评表”,对自己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作出自我评价。同时,对员工的学风、班风和学习情况做出评价与分析,学期末对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加以总结和汇报。
(二)员工助评。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或期中教学检查时,根据教务处统一布置,由辅导员组织员工对每位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按要求作出认真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教务处进行统计分析,给出综合评分。
(三)督导、专家评估。每学期教学过程中,督导和系、部领导及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应对教师的教学质量按《课堂教学评价表》的要求作出评价。
(四)教师互评。任课教师要按照听课制度的要求,相互听课,促进共同提高。
教学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教学工作,控制教学质量,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评定先进的参考。